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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及施工,依本章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2.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
  3.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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