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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31 條
- 1.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及施工,依本章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2.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
- 3.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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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31條,磚構造建築物是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等作為主要結構材料所建造的建築物。該條規定了磚構造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要求,並提及了可以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的例外情況,需要提交申請書、結構計算和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組成認可小組來進行對磚構造建築物的認可審查。最後,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是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具體的規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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