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56-2 條

牆體基礎結構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實者,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牆基礎。 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56-2條規定了牆體基礎結構的設計要求,具體如下: 一、對於磚造建築物最下層的牆體底部,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製造的連續牆基礎,以安全支持各個牆體並使其互相連結。而對於平房且地盤堅實的建築物,可以使用結構純混凝土製造的連續牆基礎。 二、連續牆基礎的頂部寬度不得小於臨接的牆身厚度,並且底面寬度應盡量放寬,以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牆體基礎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達到安全的建築物結構設計要求。在實際應用中,建築師和工程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規劃和計算,以確保牆體基礎構造的合理設計和穩固性。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2018年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106年12月修訂)。取自 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techlab02/M_BuildingCode_list.asp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