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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56-3 條

  1. 1.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下列事項並應符合規範規定: 一、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 二、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
  2. 2.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之最小距離,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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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56-3條,磚造圍牆在抵抗地震力和風力時應進行鋼筋或鐵件補強。具體要求如下: 1. 圍牆的高度應符合其對應的最小厚度規範。 2. 圍牆沿著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的扶壁。 此外,磚造圍牆的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連續牆基礎,且基礎底面距離地表面的最小距離也應符合規範要求。 關於此法規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根據法規所提到的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的扶壁,可以參考營建署的技術文件《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規範》。此文件中包含了有關補強柱或突出壁面的詳細設計和要求。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最新版本) - 內政部營建署,《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規範》(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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