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7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 一、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 二、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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