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牆之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部離牆體邊緣之最小距離及開口部間最小淨間距,依規範規定。 二、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其設置要求依規範規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0-6條規定,結構牆的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首先,開口部與牆體邊緣之最小距離以及開口部之間的最小淨間距,需依照相關規範進行設計。其次,開口部的上緣應該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其設置要求也需根據相關規範進行。例如,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65-6條,開口部離結構牆邊緣的最小距離和開口部之間的最小淨間距需根據規範的要求而定。若開口部位於結構牆的邊緣,則需要根據規範確保足夠的距離以作為安全保障。另外,根據規範建議,在結構牆的開口上緣處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以增加結構的穩定性和強度。因此,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循這些規定,以確保結構牆的開口部符合安全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