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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03 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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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03條之規定,木屋架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的木屋架應為桁架,以使各構材能夠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的縱軸必須在節點交會,承載重量應施力於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的斷面設計需依據個別軸向支撐間的長細比進行設計。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03條》解釋說明,木屋架是指由木材組成的結構,用於支撐建築物的屋頂或樑柱。木屋架的設計需要考慮跨度、構材的承受能力和支撐間的長細比等因素。 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屋頂跨度超過五公尺,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應該使用桁架結構來設計木屋架,以使各個構材能夠分別承受正負軸心力。此外,各個構材的縱軸必須在節點交會,承載重量必須施力於節點上,以確保結構的穩定性和強度。此外,壓力構材的斷面設計也需要考慮個別軸向支撐間的長細比,以確保結構的安全性。 因此,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03條的規定,木屋架的設計需要符合上述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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