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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35-2 條

  1. 1.鋼結構之設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桿件、接頭及接合器,其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但不得超過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φRn係由標稱強度Rn乘強度折減因子φ。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2. 2.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3. 3.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係指結構之最大承載能力,其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使用性極限係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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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规建筑技术规则建筑结构编第235-2条,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钢结构的设计: - 在不同的载荷组合下,根据结构类型使用弹性分析或非弹性分析确定设计强度。 - 对于整个结构以及每个构件和连接部分都应进行可用性检验。 - 当使用容许应力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应容许的应力应符合规范中的规定。 - 在风力或地震力与垂直载荷共同作用时,可以使用载荷组合减少系数计算应力,但不得超过容许应力。 - 当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 - 设计应检核强度和使用性极限状态。 - 构件和连接部分的设计强度应大于或等于通过因子化载荷组合计算所需强度。设计强度φRn是通过标称强度Rn乘以强度折减因子φ得到的。强度折减因子和载荷因子应根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2. 第三款第一目表明,在计算容许应力时,不包括满足接头区域的局部高应力。 3. 第四款第一目定义了强度极限和使用性极限: - 强度极限是指结构的最大承载能力,与结构的安全性密切相关。 - 使用性极限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使用功能的极限状态。 参考资料: -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结构编(公告) - 原告鑑定報告〝八〞(所引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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