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的法规建筑技术规则建筑结构编第235-2条,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钢结构的设计: - 在不同的载荷组合下,根据结构类型使用弹性分析或非弹性分析确定设计强度。 - 对于整个结构以及每个构件和连接部分都应进行可用性检验。 - 当使用容许应力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应容许的应力应符合规范中的规定。 - 在风力或地震力与垂直载荷共同作用时,可以使用载荷组合减少系数计算应力,但不得超过容许应力。 - 当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 - 设计应检核强度和使用性极限状态。 - 构件和连接部分的设计强度应大于或等于通过因子化载荷组合计算所需强度。设计强度φRn是通过标称强度Rn乘以强度折减因子φ得到的。强度折减因子和载荷因子应根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2. 第三款第一目表明,在计算容许应力时,不包括满足接头区域的局部高应力。 3. 第四款第一目定义了强度极限和使用性极限: - 强度极限是指结构的最大承载能力,与结构的安全性密切相关。 - 使用性极限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使用功能的极限状态。 参考资料: -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结构编(公告) - 原告鑑定報告〝八〞(所引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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