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鋼結構構架穩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含斜撐系統構架: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者,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k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向斜撐系統,應以結構分析方法印證其具有足夠之勁度及強度,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防止構架挫屈或傾倒,且分析時應考量水平位移之效應。 二、無斜撐系統構架:構架依靠剛接之梁柱系統保持側向穩定者,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以分析方法決定之,且其值不得小於一‧○。無斜撐系統構架承受載重之分析應考量構架穩定及柱軸向變形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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