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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44-2 條
設計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需要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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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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