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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以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維護容易為原則,接合處之設計,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得依被接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提高其設計之安全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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