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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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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強度螺栓於接合設計時,得視需要採用承壓型接合設計或摩阻型接合設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87-1條,當使用高強度螺栓進行接合設計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承壓型接合設計或摩阻型接合設計。這意味著在建築結構中,如果需要使用高強度螺栓進行接合,可以選擇具有承壓特性或摩擦阻力特性的接合設計方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結構的穩定和安全。舉個例子,當需要進行橋樑結構的接合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承壓型或摩阻型接合設計,以確保橋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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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1 條規定:「使用高強度螺栓於接合設計時,得視需要採用承壓型接合設計或摩阻型接合設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