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
  2. 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
  3. 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9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