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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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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
  2. 2.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
  3. 3.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96條針對建築中的螺栓與銲接的使用進行了規範。 根據第1項規定,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來承擔全部的載重。這意味著在使用這種型式的高強度螺栓時,銲接應該是主要的承載方式。 根據第2項規定,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進行銲接。這表示在進行螺栓與銲接共同承載載重時,螺栓應該先緊固好,然後再進行銲接。 第3項規定指出,如果原有的結構使用了摩阻型接合的高強度螺栓,在進行銲接修改時,現有的螺栓可以繼續承受原有的靜載重,而銲接只需要分擔額外要求的設計強度。這意味著在進行結構修改時,現有的高強度螺栓可以繼續發揮作用,銲接只需要提供額外的強度。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建築中的螺栓和銲接的使用符合安全和結構要求,並提供了適當的指導和準則。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2016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33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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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96 條規定:「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