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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96-1 條
- 1.錨栓之設計需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端所承受之拉力、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所引致之淨拉力分量。
- 2.混凝土支承結構的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故埋入深度需有一適當之安全因子,以確保埋置強度不會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96-1條,有以下兩點內容: 1. 錨栓之設計需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端所承受之拉力、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所引致之淨拉力分量。 根據此條款,錨栓的設計需能承受柱端所產生的拉力、剪力和彎矩,以及因橫向力而產生的彎矩所導致的淨拉力。這意味著在設計錨栓時,需要考慮到各種載重所產生的不同力量,並確保錨栓能夠有效抵抗這些力量。 2. 混凝土支承結構的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故埋入深度需有一適當之安全因子,以確保埋置強度不會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根據此條款,混凝土支承結構的設計需能安全支撐所承受的載重,因此在設計時需要考慮適當的安全因素,以確保埋入深度的強度不會因為局部或全部支撐混凝土結構的破壞而降低。這意味著在計算混凝土支墩或基礎的強度時,需要考慮到可能的破壞情況,並確保足夠的安全儲備。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工程技術規範(2016 年修正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96-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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