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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2 條
- 1.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
- 2.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2條,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的設計風力計算及耐風設計,需要按照本節的規定進行。該節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由於這一條的相關資料並未提及,無法提供更多的解釋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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