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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1 條
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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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1條的規定,計算柱接頭或柱腳的應力時,應該比較兩種情況下的應力,一種是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而不計入活載重的應力,另一種是計入活載重組合的應力,並以兩者中較大的應力來進行設計。 根據這一條法規所提到的計算方法,建築設計師在設計柱接頭或柱腳時,需要考慮靜載重、風力和地震力等因素對柱的影響。在進行應力計算時,需要比較僅考慮靜載重、風力或地震力的情況下的應力,與考慮活載重的情況下的應力,並選擇兩者中較大的應力來進行設計。 這一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柱接頭或柱腳在面對不同載荷條件下的強度和穩定性都能夠得到足夠的考慮和設計。透過比較不同組合情況下的應力,可以確保柱接頭或柱腳在實際使用時能夠承受相對較大的負載,以保障建築物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 《建築法規應用典範-建築技術規則篇》 - 相關案例與裁判書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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