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載重應視為額外活載重,並按吊車之移動位置與吊車之組合比較,以求得構材之最大應力。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0條,吊車載重被視為額外活載重,需要根據吊車的移動位置和組合進行比較,以求得構材的最大應力。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無具體提及此條的相關細節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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