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32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時,應依本章節之規定辦理。這表示使用結構混凝土建築物時,必須遵守該章節所規定的標準與規則。 2. 第二項規定,一些特殊結構,如弧拱、薄殼、摺板、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其設計和施工原則也應依照本章節規定辦理。這表示這些特殊結構的建造也需要遵守結構混凝土建築物的相關規定。 3. 第三項規定,結構混凝土可以包括具有結構功能的鋼筋混凝土和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可以包括含有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則是指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規定最低值或無鋼筋的結構混凝土。 4. 第四項規定,結構混凝土相關的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這表示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範由負責建築事務的中央機關所制定和指定。 參考資料來源: - 內政部營建署(www.cpami.gov.tw)公告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19年3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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