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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32-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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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32-1條,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在設計時除了需要遵守本編中與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的規定外,還應該考慮到結構系統的適應性、構材之間的連接行為、力的傳遞、構材的剛性和韌性、以及材料的特性等因素。 根據參考資料,建築物結構的設計應考慮多種因素,例如荷重、抗震能力、耐久性、使用需求等。而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在設計過程中,需要考慮構材之間的接合行為,確保構體的整體穩定性和強度。此外,也需要考慮材料的特性,例如混凝土的抗壓強度,以確保構體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在建築設計中,當結構中不同材料的構材組合使用時,例如混凝土和鋼筋的結合,需要確保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達到設計要求,並且鋼筋具有足夠的強度和黏著性,以確保構體的整體穩定性和強度。另外,還需要考慮結構系統的妥適性,確保構體在受到外力作用時能夠正確傳遞力量,並具有適當的剛建性和韌性。 總結來說,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32-1條,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的設計需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並且考慮結構系統的適應性、構材之間的連接行為、力的傳遞、構材的剛性和韌性、材料的特性等因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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