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34 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 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 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三)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規格及限制。 (四)其他必要之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34條,結構混凝土的設計圖說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計圖說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和計算書。主管機關有權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和附圖。在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進行分析和設計時,必須提供設計假設、程式使用說明、輸入資料和計算結果。 二、應遵守本編第一章第一節的規定。 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以下內容,其內容應符合設計規範的規定: (一)設計規範的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的優先順序。 (二)使用的活載重和其他特殊載重。 (三)混凝土和鋼材料的強度要求、規格和限制。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 例如,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有權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和附圖,以確保設計的準確性和合規性。設計圖中必須明確註明所使用的設計規範以及活載重和特殊載重的情況。此外,對於混凝土和鋼材料的強度要求、規格和限制,設計圖也應提供相關的說明,以確保結構的穩固性和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