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 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 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三)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規格及限制。 (四)其他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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