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5 條,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記錄紀錄。這些紀錄的格式、簽認、查核、保存方式及年限,由各直轄市、縣(市)(局)的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制定。根据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4000 號判決書,一起关于結構混凝土施工的案例,提到了除了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外,还需要進行第三方驗證,以確保結構混凝土的品質符合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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