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物或其構材之使用安全,如有疑慮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依設計規範規定之方法對其強度予以評估。
根據這段文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6 條規定,當對結構物或其構件有安全疑慮時,主管建築機關可以要求按照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其強度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及舉例: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6 條是建築技術規則的一部分,用於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在實際案例中,例如當一座建築物出現結構裂縫或其他安全問題時,主管建築機關可以要求該結構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強度是否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該評估可能包括行政核准過程,以確保結構物的使用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