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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46 條
- 1.結構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及試驗齡期應於設計時指定之。抗壓強度試體之取樣、製作及試驗於施工規範定之。
- 2.鋼材料之種類、規格及規定強度應於設計時指定,其細節及試驗方式於施工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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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46 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結構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及試驗齡期應於設計時指定之。抗壓強度試體之取樣、製作及試驗於施工規範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結構中使用的混凝土應在設計階段確定其規定抗壓強度以及試驗齡期。在施工階段,抗壓強度試體的取樣、製作和試驗方法應根據施工規範進行。 2. 鋼材料之種類、規格及規定強度應於設計時指定,其細節及試驗方式於施工規範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設計應在設計階段確定使用的鋼材料的種類、規格和規定強度。在施工階段,鋼材料的細節和試驗方法應根據施工規範進行。 範例: 根據國家標準CNS 1241.A57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方法的規定,可以按照該方法取樣、製作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體並進行試驗。該方法確定了試體的齡期和試驗方式,以確保混凝土符合規定的抗壓強度要求。 參考資料: 1. 混凝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節 抗壓強度、強度試驗之方法 (文化部建築研究所,2011年版) 2. 國家標準CNS 1010.R73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2003年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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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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