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5 條
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控制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容許尖峰加速度值:為控制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引起之振動,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應予以限制,其容許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 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計算:最高居室樓層振動尖峰加速度值,應考量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引起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之計算方法,依規範規定。 三、降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裝置之使用:提出詳細設計資料,並證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值在容許值以內者,得採用降低建築物側向加速度之裝置。 四、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使用較短之回歸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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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5條的規定,建築物最高居住樓層的側向加速度應受限制。具體來說,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幾點: 一、最高居室樓層容許尖峰加速度值:為了控制建築物受風力振動的情況,最高居室樓層的側向加速度必須在規定的容許值範圍內。 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的計算:在計算最高居住樓層的側向加速度時,需要考慮到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和扭轉振動所引起的加速度。具體計算方法按照規範中所規定的方式進行。 三、可以使用降低建築物側向加速度的裝置:如果能提出詳細的設計資料,並能證明建築物最高居住樓層的總振動尖峰加速度在容許值範圍內,則可以採用降低建築物側向加速度的裝置。 四、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時,應根據規範中所規定的回歸期,使用較短的回歸期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座建築物的最高居住樓層在遭受風力作用時,側向加速度的計算結果超過了規範中所規定的容許值,則建築師需要提出詳細的設計資料,以及證明建築物設計能在容許值範圍內控制側向加速度。例如,可以利用特定的裝置來降低建築物的側向加速度,以符合規範要求。此外,在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時,建築師應根據規範所規定的回歸期進行計算,並優先使用較短的回歸期來評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在受到風力作用時,能夠安全並穩定地承受振動影響。詳細的資料可以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的相關條款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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