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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6-1 條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6-1條的規定,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該自行承擔垂直載重和地震力。而其設計地震力則根據規範的規定來進行。該條款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案例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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