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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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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47條已被刪除。根據內政部於1997年5月1日台內營字第8672615號函,修正前各縣市政府並不要求五樓以下沿街式建築留設碰撞間隔,且案件中被告的新建工程也未留設碰撞間隔。因此,被告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十五公分之碰撞空間是否違反建築成規已非無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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