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7-1條要求建築結構系統必須以整體的耐震性設計並符合相關規範。這表示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考慮其整體結構的耐震能力,並且遵守相應的規範細則。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尚未提供任何關於第47-1條具體內容的詳細說明。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進一步針對第47-1條的具體內容進行解釋。 參考資料: 根據提供的相關資訊,找不到直接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7-1條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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