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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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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7-1條要求建築結構系統必須以整體的耐震性設計並符合相關規範。這表示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考慮其整體結構的耐震能力,並且遵守相應的規範細則。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尚未提供任何關於第47-1條具體內容的詳細說明。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進一步針對第47-1條的具體內容進行解釋。 參考資料: 根據提供的相關資訊,找不到直接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7-1條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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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1 條規定:「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