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 條
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繪圖應依公制標準,一般構造尺度,以公分為單位;精細尺度,得以公厘為單位,但須於圖上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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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條的規定,建築物構造的設計圖必須清楚標示所有構造設計的平面、立面、剖面以及各個構材的斷面、尺寸、用料規格和相互接合關係,且能夠達到詳細周全,讓圖面能夠清楚地指示施工的方式。繪圖應使用公制標準,一般構造尺度應以公分為單位,而精細尺度可以使用公厘為單位,但必須在圖上詳細說明。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的「公共工程製圖手冊」,竣工圖應包括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等資訊,並尤其要註記地下管線和預埋物的確實位置、尺寸、數量和種類,並在圖上列出相關說明。這些竣工圖主要是為了申請使用執照和產權登記,也作為建築管理單位保存的圖面,用於未來可能的變更使用或拆除之用。竣工圖的製作通常由承造人負責。 根據建築法第71條,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和各種附件,其中包括建築物的竣工平面圖和立面圖。如果建築物與核定的工程圖樣完全相符,則不需要提供竣工平面圖和立面圖。 建築師在受委託進行建築物設計時,應遵守建築法及相關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和其他法令的規定。根據檔案法第18條,檔案可以根據多種情況拒絕提供,包括有關工商秘密和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的情況。此外,根據建築法第39條,如果在興工前或施工中需要變更設計,仍應依照建築法申請變更設計。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建築構造的設計圖必須清楚標示構造設計的各項細節,並且能夠明確指示施工方式。 - 竣工圖應包括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及數量等資訊,尤其要註記地下管線和預埋物。 - 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築師應提供建築物的竣工平面圖和立面圖,除非建築物與核定的工程圖樣完全相符。 - 根據檔案法的規定,檔案可以根據多種情況拒絕提供,包括有關工商秘密和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的情況。 - 如果需要在興工前或施工中進行變更設計,仍需按照建築法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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