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所用標註及符號,均應與設計圖一致。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條的規定,建築物的結構計算書必須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和結構設計計算。此條文要求結構計算書中使用的標註和符號必須與設計圖一致。 舉例來說,如果設計圖中將某個結構元件標註為「P1」,那麼結構計算書中對應該結構元件的計算內容也應該使用相同的標註「P1」。這樣可以確保結構計算書的內容和設計圖相符,使得結構計算的結果能夠準確地反映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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