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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7 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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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進行結構計算可以代替傳統的結構計算書,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該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備案。其次,當地的主管建築機關可以要求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來證明該電子計算機程式的確實性,以便將來在同樣的設計中使用。 範例: 根據營建署於2010年發布的《通過Memorandum35.5計算之多層鋼樑展延現行垂直阻尼器設計法規範》(https://www.cpami.gov.tw/wp-content/uploads/2017/10/105-ED79-00400.pdf),使用實際加速度時間歷程分析方法可以代替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的電子計算機程式進行結構計算。此範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使用實際加速度時間歷程分析方法能夠確保結構計算的準確性,因此可以接受此方法的替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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