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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結果繪製,並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結構設計採用之設計規範名稱及版本。 二、建築物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必要之詳圖,並應註明使用尺寸之單位。 三、構材尺寸、鋼骨及鋼筋之配置詳圖,包含鋼骨斷面尺寸、主筋與箍筋之尺寸、數目、間距、錨定及彎鉤。 四、接合部之詳圖,包含梁柱接頭、構材續接處、基腳及斷面轉換處。 五、鋼骨、鋼筋、混凝土、銲材與螺栓之規格及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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