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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04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包含鋼板、型鋼、鋼筋、水泥、螺栓、銲材及剪力釘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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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04 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相關的國家檢驗測試標準。如果不存在適用的國家標準,則應依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國際通行檢驗規則進行檢驗,以確認材料符合原標示的標準,並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舉例來說,對於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所使用的鋼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81《鋼筋》進行檢驗。同樣地,對於水泥則可以參考 CNS 1908《普通硬化水泥》進行檢驗。檢驗的目的是確認這些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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