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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05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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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05條,使用進口的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材料的廠商,必須具備原製造廠家的品質證明書,並且通過檢驗機關按照國家標準或建築主管機關認可的國際檢驗規則進行檢驗,並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使用的進口材料符合相關的品質標準和安全要求。 根據台灣建築業證書資訊系統,這項法規的服務號碼為A015002533,主要是為了確保使用的進口材料在安全和品質上達到標準。該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品質,並確保材料的來源和製造過程可追溯。 一個符合該法規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建築公司想要使用自美國進口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材料,該公司必須擁有原製造商的品質證明書,並且該材料必須經過台灣相關檢驗機關的合格檢測,以確保其符合台灣的國家標準和建築主管機關的認可的國際檢驗規範。只有在符合這些要求的情況下,該建築公司才能合法使用這些進口材料來建造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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