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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64 條

  1. 1.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2. 2.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3. 3.四層以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4. 4.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5. 5.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二、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三、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 四、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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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針對建築基地的地基調查和設計提出了以下要求和準則: 1. 建築基地應進行地基調查,以取得基礎設計和施工相關的資料。地基調查的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中地下探勘方法包括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2. 對於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進行地下探勘。 3. 對於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且基礎開挖深度在五公尺以內的基地,可以引用鄰地既有可靠的地下探勘資料來進行基礎設計。但如果基地屬於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則仍需要進行地下探勘。 4. 在基礎施工期間,如果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存在基礎安全性不足的風險,應進行補充調查並采取適當的對策。 5. 對於具有以下情況的建築基地,應增加相應的地基調查內容: -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的風險的基地,應進行基地地層的液化潛能分析。 - 位於坡地的基地應進行基地的穩定性調查,並配合整地計畫。對於位於坡腳平地的基地,應根據需要調查基地地層的不均勻性。 - 位於谷地堆積地形的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的影響。 - 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的基地,應進行特殊地層條件影響的調查。 以上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的解釋和要求主要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營建署公告,110年11月27日修正)和「土木及環保司建築物營造安全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化作業程序」。其中,第1條和第2條的參考資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而第3條至第5條的參考資料則為「土木及環保司建築物營造安全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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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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