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針對建築基地的地基調查和設計提出了以下要求和準則: 1. 建築基地應進行地基調查,以取得基礎設計和施工相關的資料。地基調查的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中地下探勘方法包括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2. 對於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進行地下探勘。 3. 對於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且基礎開挖深度在五公尺以內的基地,可以引用鄰地既有可靠的地下探勘資料來進行基礎設計。但如果基地屬於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則仍需要進行地下探勘。 4. 在基礎施工期間,如果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存在基礎安全性不足的風險,應進行補充調查並采取適當的對策。 5. 對於具有以下情況的建築基地,應增加相應的地基調查內容: -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的風險的基地,應進行基地地層的液化潛能分析。 - 位於坡地的基地應進行基地的穩定性調查,並配合整地計畫。對於位於坡腳平地的基地,應根據需要調查基地地層的不均勻性。 - 位於谷地堆積地形的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的影響。 - 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的基地,應進行特殊地層條件影響的調查。 以上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的解釋和要求主要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營建署公告,110年11月27日修正)和「土木及環保司建築物營造安全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化作業程序」。其中,第1條和第2條的參考資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而第3條至第5條的參考資料則為「土木及環保司建築物營造安全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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