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5條,地基調查需按照建築計畫的階段進行分期實施。地基調查計畫中的地下探勘調查點的數量、位置和深度,應根據現有資料的可用性、地層的複雜性、建築物的種類、規模和重要性來確定。調查點的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個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的部分,根據基地的地形、地層複雜性和建築物結構設計的需求,可以增加調查點的數量。 2. 同一基地的調查點數量不得少於兩個,如果兩個調查結果明顯不同,應增加調查點數量。 調查的深度應至少達到確認基地地層狀況並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需要的深度。同一基地的調查點應至少有一半且不得少於兩個,並且調查深度應符合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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