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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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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階段分期實施。
  2. 2.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
  3. 3.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4. 4.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二處,其調度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5條,地基調查需按照建築計畫的階段進行分期實施。地基調查計畫中的地下探勘調查點的數量、位置和深度,應根據現有資料的可用性、地層的複雜性、建築物的種類、規模和重要性來確定。調查點的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個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的部分,根據基地的地形、地層複雜性和建築物結構設計的需求,可以增加調查點的數量。 2. 同一基地的調查點數量不得少於兩個,如果兩個調查結果明顯不同,應增加調查點數量。 調查的深度應至少達到確認基地地層狀況並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需要的深度。同一基地的調查點應至少有一半且不得少於兩個,並且調查深度應符合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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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規定:「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