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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9 條
- 1.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 2.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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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9條,監造人在建築物構造施工期間,須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進行取樣試驗,以驗證所使用的材料和工程品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於特殊情況下的試驗,則可以依據國際通行的試驗方法進行。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施工期間能夠確保材料和工程品質的合規性。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疑問,無法進行解釋時,可以使用試驗方法來證明相關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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