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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2.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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