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9條,監造人在建築物構造施工期間,須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進行取樣試驗,以驗證所使用的材料和工程品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於特殊情況下的試驗,則可以依據國際通行的試驗方法進行。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施工期間能夠確保材料和工程品質的合規性。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疑問,無法進行解釋時,可以使用試驗方法來證明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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