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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群樁基礎之基樁,應均勻排列;其各樁中心間距,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最小間距規定。
  2. 群樁基礎之容許支承力,應考慮群樁效應之影響,並檢討其沉陷量以避免對建築物發生不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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