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8條」的規定: 1. 支承昇降機的樑或版,必須能夠承載該昇降機的總載量。 2. 總載量指的是安裝在樑或版上的各項機件的重量,以及昇降機車廂和設計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的最大重量的兩倍。 這個法條主要是關於昇降機的支承結構的要求,確保昇降機所承受的負載不會超過樑或版的承載能力。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的「台灣地區昇降機安全及健康管理辦法」,對昇降機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提供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引。此外,亦可參考「台灣地區昇降設備安全管理辦法」所公布的規範,該文件詳細規定了昇降機的安全檢查標準和程序。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法條的內容。 範例:假設有一座大樓的昇降機總載量為1000公斤,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樑或版必須能夠承載裝置於其中的各項機件重量以及昇降機車廂和設計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的最大重量的兩倍,也就是2000公斤。因此,該樑或版的承載能力必須達到2000公斤以上,才符合法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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