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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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 2.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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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從事山坡地建築的申請程序如下: 1. 首先,申請雜項執照。 2. 接著,申請建造執照。 根據該法規第2項的規定,如果建築農舍及其他經政府認定必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的雜項工程,其雜項執照可以合併在建造執照中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要在山坡地上建造一個農舍,那他首先需要申請雜項執照,並通過相關的環境評估和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後,他需要申請建造執照,以便實際進行建築工程。然而,如果這個農舍的建造需要同時進行其他雜項工程,例如挖填土石方等,那麼他可以將雜項執照的申請與建造執照合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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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