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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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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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需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5. 如果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需檢附審查通過的文件。 依據最新法規,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進行新型土地使用變更、建築物重建或新建築物建築在特定地點的情況下,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參考資料包括: -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估法」(最新修訂)。 -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關規定資料或指引文件,例如中華民國環境保護部所發布之相關指引文件。
- 核定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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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