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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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一、承造人部分: (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三)常駐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監造人部分: (一)監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常駐工地代表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 2.前項常駐工地負責人及常駐工地代表,應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關工程科系畢業,並具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人員或相關之技術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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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起造人在進行雜項工程前需要向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施工計畫,並經備案後才能開始施工: 1. 承造人部分: - 承造人的姓名、住址和證書字號。 - 技師的姓名、住址和證書字號。 - 常駐工地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學經歷證明文件。 2. 監造人部分: - 監造人的姓名、住址和證書字號。 - 常駐工地代表的姓名、住址和學經歷證明文件。 另外,第2項規定常駐工地負責人和常駐工地代表需具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相關工程科系畢業學歷,並且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經驗或相關技術士資格。 參考資料: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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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