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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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條文中提到了兩個相關內容。 1. 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根據這個條文,這意味著在雜項工程的施工期間,監造人或代表應該常駐在工地上,以監督工程的進行。同時,承造人的常駐工地負責人也應該守在工地上,負責工程的施工和安全維護管理。此外,承造人和監造人還應該按照施工進度進行分期分區的記錄和拍照備查,在申報完工時一併提交審查。 2.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虞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工,俟該部分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 根據這個條文,主管建築機關應該會同有關機關隨時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工程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的風險,應該限期要求改善。在必要時,還可以要求停工,待該部分經過勘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根據以上兩個條款,可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主要是針對雜項工程的施工管理進行規範,包括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的職責、承造人的責任以及主管建築機關的監督和抽查措施等。
- 記錄名詞
- 俟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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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