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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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 五、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 六、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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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7條,進行雜項工程時應有以下安全防護措施: 1. 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施工時應確保毗鄰的土地和建築物的安全,以防止對周圍環境造成損害。 2. 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如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等,並採取防洪、防火等相關措施,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3. 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應針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如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進行相應的防範措施,以確保施工安全。 4. 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對於進行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的工作,應設置防止沖刷的相關設施,以確保施工時坡面的穩定性。 5. 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若需要使用炸藥進行作業,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施工安全。 6. 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若有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應進行必要的防護措施,以確保施工安全。 依據這項法條,施工業者在進行雜項工程時必須遵守以上所述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的安全。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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