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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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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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雜項工程施工中若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起造人應與承造人及監造人共同變更設計後方可繼續施工。如果發現有危害安全的情況,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命令停工並進行緊急處理。以下是相關範例: 範例一:在進行山坡地雜項工程施工時,發現地質構造與原先設計不相符,可能導致工程安全問題。施工方立即通知主管建築機關,並與設計師一同進行變更設計,確保再繼續進行施工。 範例二:在進行山坡地雜項工程施工時,施工方發現地表土壤滑動的跡象,可能對周邊地區造成安全威脅。主管建築機關立即下令停工,並派遣專業團隊進行緊急處理,確保周邊地區的安全。只有在處理完這個安全問題之後,才能重新開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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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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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