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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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山坡地在完成雜項工程並通過查驗後,才能領取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然後才能申請建造執照。 2. 根據該條第2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該檢附建築法第30條所要求的文件和圖說,以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如果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雜項執照已經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申請,則可以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3. 建造期間的施工管理要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92年3月26日)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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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