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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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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2. 2.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3. 3.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山坡地在完成雜項工程並通過查驗後,才能領取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然後才能申請建造執照。 2. 根據該條第2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該檢附建築法第30條所要求的文件和圖說,以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如果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雜項執照已經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申請,則可以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3. 建造期間的施工管理要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92年3月26日)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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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