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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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依據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 2. 所指的山坡地是指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的劃定,經省(市)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過的公有或私有土地。 根據這個法規,該建築管理辦法僅適用於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並經核定公告的公有或私有山坡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山坡地的開發和建築,以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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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