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解釋: 1.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會有一位專任的執行長,執行長的任命需要經過董事長的提名,並經董事會的通過。同樣地,執行長的解聘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2.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根據這個規定,執行長應按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中心的業務並監督下屬人員。 3.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這部分規定明確指出,第九條的第一到第四項、第十條的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第三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第六款這些規定適用於執行長。這表示執行長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以上這些相關的規定。 根據以上說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涉及執行長的任命與解聘,執行長對中心業務的執行和對所屬人員的督導,以及其他與執行長相關的條文適用。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的。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執行長之聘任、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執行長之聘任、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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