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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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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2.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3. 3.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解釋: 1.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會有一位專任的執行長,執行長的任命需要經過董事長的提名,並經董事會的通過。同樣地,執行長的解聘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2.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根據這個規定,執行長應按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中心的業務並監督下屬人員。 3.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這部分規定明確指出,第九條的第一到第四項、第十條的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第三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第六款這些規定適用於執行長。這表示執行長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以上這些相關的規定。 根據以上說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涉及執行長的任命與解聘,執行長對中心業務的執行和對所屬人員的督導,以及其他與執行長相關的條文適用。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的。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執行長之聘任、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1070130 制定)

執行長之聘任、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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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