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之罰鍰,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錯誤,或繳款不符者,應另行限期補正結案;逾期未補正者,逕行裁決之。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5條的規定,處罰機關在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據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所繳納的罰鍰後,如果發現罰鍰應寄達的地點、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有誤,或者繳納金額不符合規定,就應另行限期讓行為人補正並結案;如果逾期未補正的話,就可以直接進行裁決。 參考資料: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