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受輔導人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對輔導人員之訪問及勸告,不得藉故拒絕。 三、對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不得藉故規避。 四、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遷徒時,應通知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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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受輔導人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這意味著受輔導人被要求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與不良行為的人交往。這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促進受輔導人的改過向善。 二、對輔導人員之訪問及勸告,不得藉故拒絕。這表示受輔導人不能以藉口拒絕輔導人員的訪問和勸告。輔導人員可能會定期探訪受輔導人,以了解其生活狀況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輔導。 三、對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不得藉故規避。根據此規定,如果警察機關通知受輔導人到場敘述其生活狀況,受輔導人不能以任何藉口逃避。這種通知可能是為了確保受輔導人遵守法律和監管輔導程序。 四、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遷徒時,應通知輔導人員。根據這條規定,當受輔導人的戶籍住址或住、居所發生變動時,受輔導人應立即通知輔導人員。這是為了確保輔導人和警察機關能夠及時與受輔導人取得聯繫和繼續監管輔導工作。 以上解釋和例子是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進行的。根據該條規定,受輔導人有責任遵守這些事項,以確保監管輔導工作的有效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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