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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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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該條規定,駐衛警察在執行任務時,若需要使用警械,應基於法令規定的行為。此外,第11條還指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若需要逮捕、拘禁嫌疑犯,且嫌疑犯拒捕或脫逃時,得使用槍械,但是必須遵守急迫需要的原則,並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根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七○號刑事判例要旨,依法逮捕嫌疑人時,雖然可使用武力排除抵抗,但使用武力的程度應達到逮捕的目的為止,如果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則不算是依法行為。所以,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和判例,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械時應該遵守法律要求,避免超越必要的程度,並注意不要傷害到其他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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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