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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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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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械時造成他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則由設置單位按照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需參考該法條第11條的規定。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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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